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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题
1.甲、乙、丙、丁四人合伙成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汽车修理。合伙协议约定:
(1)甲、乙以现金出资,丙以房屋使用权作价出资,丁以劳务作价入伙。
(2)甲、乙、丙对企业债务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在企业成立后第一年,全部利润由甲、乙、丙三人分配,丁不参加利润分配,自第二年起,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盈余或平均承担债务。
(4)合伙企业由丁作为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项;
(1)为便于联系业务,乙决定将一辆自有的汽车作价卖给合伙企业。对此,甲认为乙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属于不合法行为。
(2)乙得知丙另外还拥有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也经营汽车修理。乙认为丙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属于不合法行为。
(3)丙发现甲一直没有按合伙协议的约定缴纳全部出资,丙认为甲应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4)甲在一次外出途中,因车祸受伤,经鉴定,甲已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丁认为甲的情形属于当然退伙。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丁以劳务作价入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合伙协议约定企业成立后第一年,丁不参加利润分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合伙协议约定由丁作为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4)就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的事项,甲、乙、丙、丁四人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1)丁以劳务作价入伙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属于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允许以劳务作价入伙。
(2)合伙协议约定企业成立后第1年,丁不参加利润分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伙协议约定由丁作为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4)①甲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乙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丙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④丁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2.甲、乙两家企业,与丙、丁两位自然人共同出资,欲设立一家从事服装生产的有限合伙企业。该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甲企业的经理与乙企业的经理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合伙企业经营的前2年,企业的全部利润及亏损均由合伙人甲、乙分配或分担,以后各年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或亏损承担;在此期间丙、丁可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销售本合伙企业生产的服装。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须经普通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该合伙企业依法成立后,合伙人丙向另一家服装生产企业投资人股,投资款项是向一位朋友A借款筹得,债权人A要求丙提供质押担保,于是,丙将其投入到合伙企业的某办公设备出质给A。合伙人甲将其企业生产的拉链、钮扣等服装配件销售给该合伙企业。甲和丙的行为被合伙人丁得知后,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丙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其出质行为也未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同时认为,协议不允许丁销售合伙企业的服装,但甲却向合伙企业提供服装配件,同样违反了有关禁止关联交易的规定。要求甲和丙改正其不合法的行为。
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于丁与其他合伙人产生了分歧,决定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B,退出该合伙企业。丁的退伙决定得到了甲和乙的同意,并与退伙的1个月前通知了合伙人丙。丁退伙时,从合伙企业中取回全部投资及应得利润。在丁退伙以前该企业尚有一笔到期货款没有支付,债权人C曾经多次向该合伙企业追讨,企业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一直拖欠。丁退伙后,债权人C继续向包括丁在内的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迫要。
根据以上事实请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该有限合伙企业协议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甲、乙两家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该企业不得是哪些企业?
(2)甲和丙的行为是否违法?请说明理由。
(3)丁的退伙是否合法?为什么?丁在退伙后是否还应对该笔货款承担责任?
(4)如果合伙人乙转为有限合伙人,或者合伙人丙转为普通合伙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对其未转变合伙人特定身份前,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应如何承担责任?
【答案】
(1)该有限合伙企业协议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第一,有限合伙企业中至少应有一名普通合伙人,该企业有两位普通合伙人。第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该企业的事务执行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第三,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合伙企业法》允许合伙协议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第四,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关于有限合伙人能否发生同业竞争的行为可以由合伙协议作出约定。第五,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该合伙协议约定限制有限合伙人丙、丁不得销售企业生产的服装不违反法律规定。第六,合伙协议可以对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事项作出约定。甲、乙两家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该企业不得是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上市公司。
(2)丙的行为均不违法。首先,丙向另一家服装生产企业投资的行为,《合伙企业法》未作限制性规定,但是,须注意的是,该合伙协议约定在合伙经营的前2年,允许有限合伙人向同类的其他企业投资,所以,丙的投资行为不能超过合伙协议限定的时间。其次,关于丙以其出资的办公设备向其债权人A出质的行为,由于丙是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于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份额出质的,无需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外。而该合伙协议中也未对此作出约定。孑斤以,丙的出质行为是合法的。
甲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甲虽然为普通合伙人,并且负责执行企业事务,但是该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甲可以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甲也未征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所以,甲,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3)丁的退伙合法。《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丁已经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经普通合伙人甲、乙同意,并在退伙前30日通知了其他合伙人丙。丁在退伙后还应对该笔货款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4)如果合伙人乙转为有限合伙人或者合伙人丙转为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乙转为有限合伙人,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丙转为普通合伙人,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也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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