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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土地与房地产管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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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一)建设用地的权属关系

  1.建设占用国有土地的权属关系。《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占有单位和个人建设占用国有土地的,经国家规定的机关审批并办理合法手续后,依法享有该幅土地的使用权,该幅土地的所有权依法归国家享有。

  2.建设占用集体土地的权属关系。土地占用单位和个人建设占用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如果属于征收土地,经过国家规定的机关批准,用地一方必须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并办理合法手续后,才享有该幅土地的使用权,该幅土地的所有权依法归国家享有。乡镇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建设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国家规定的机关依法审批,土地占用者取得合法手续后,土地占用者依法享有该幅土地的使用权,该幅土地的所有权依法归集体组织享有。

  (二)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重点掌握)

  《土地管理法》对建设占用农业用地的审批作了明确的规定:

  1.《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除以上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征收基本农田、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征收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2.征收农业用地的,应当按照前述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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