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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
(二)消费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发布的有关消费税的规章、制度、办法,构成消费税法律制度。
1.消费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销售额的确认
实行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销售额,即应税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①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舍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②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销售额,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的,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酒类产品除外(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啤酒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③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即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实体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缴纳消费税,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④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数量),应纳入消费税的计征范围。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此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一捎费税税率)
⑤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一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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