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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支出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
①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②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③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④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4)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
①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②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③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④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⑤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5)将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存私放的行为。
将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存私放就是指未将资金收入、支出等经济活动纳入法定账目进行记载和核算,致使资金的运行完全脱离财务的统一核算和职能部门的监管。
4.财政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职权范围。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或者任免机美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因此,财政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包括: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
(3)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5.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①处理。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是指财政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对单位和个人财政违法行为的制止和纠正措施。对于财政违法行为,无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都应区别情况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措施,这样才能够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可分为六种:
第一,责令改正;
第二,责令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第三,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第四,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第五,追回有关财政资金;
第六,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对于具体的财政违法行为,还可以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理措施。
②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③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刑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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