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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令),是国家领导机关颁发的具有强制执行性质的重要的指挥性公文。
《办法》规定:"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命令"这一文种是从我国古代的"命"和"令"发展而来的。夏、商、周三代就有"命"这一公文名称,主要用来赐官授胤,又兼作"诰"、"誓"用。《尚书·商书·说命》:"王言惟作命。""令"的出现稍后,有命始有令,有奉命而行之意。《尚书·商书·说命》有"发号施令,罔有不臧"之说;战国时,秦孝公曾经两次颁布《变法令》,说明"令"已经作为正式公文文种使用了。秦始皇统一六国以后,改"命"为"制","令"为"诏"。此后,历代封建统治者用"制"、"诏"、"策"、"敕"、"谕"、"旨"等文种来制发国家最高机关的公文,发布皇帝的旨意。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内务部颁行新的《公文程序》,废除"制"、"诏"等旧文种,规定凡中央或地方机关向下级机关行文一律用"令"。1931年瑞金中央工农心政府发布的《苏维埃地方政府暂行组织条例》中,就有了"命令"这一文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仍沿用"命令"和"令"。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公文处理暂行办法》中,将"命令"列为正式文种。1957年10月,国务院秘书厅在《关于对公文名称和体式样问题的几点意见(稿)》中,又把命令和令分为两个文种。
命令和令分为两个文种,在使用上很难区分。实际上,"命令"是古代公文"命和""令"的合称。许慎《说文》:"命,使也。"刘勰《文心雕龙》:"令者,使也。"说明命和令的作用实际上是一样的,属于一个文种。命令是命和令的合称,令则是命令的简称。
谁有权发布命令(令)呢?根据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和各委员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发布命令。
《宪法》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宪法》第九十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宪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和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一般不单独使用"命令(令)这一文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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